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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本站收录
来源:多彩贵州网
日期:2018-10-11 10:20:18
摘要:10月9日,记者从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经2018年8月29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0月9日,记者从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经2018年8月29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贵阳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31条,明确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便民惠民、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开放融合、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工作。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大数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公安、医保、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民政、体育、扶贫、旅游、教育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相关工作。

  《条例》规定,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诚信档案,记录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违法失信行为,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

  在采集与汇聚方面,《条例》规定由市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市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用于全市健康医疗数据的汇聚、存储和应用,并与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区(市、县)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市级平台的管理、运行和维护。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依法委托、购买服务、协议合作等方式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市级平台。

  在应用与发展方面,《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智慧医保建设,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信息系统,对居民健康卡、社会保障卡等应用进行集成,实现一卡通用、诊间结算。

  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市级平台协同建立覆盖全人口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明确数据信息使用权限,实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个人在线查询、下载、使用和授权医疗卫生机构调阅。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医疗物联网、视联网、智能卡、健康医疗应用程序等的设置和管理,推进互联网健康咨询、网上预约分诊、移动支付、候诊提醒、费用查询、物流查询、检查检验结果查询、随访跟踪和预警消息即时推送等应用,建立规范、共享、互信的诊疗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