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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规范一卡通运营服务

作者:本站收录
来源:交通运输部
日期:2018-02-12 10:02:00
摘要:用于互联互通的交通一卡通应统一使用“交通联合”标识,并采用全国统一的发卡机构注册识别码。交通一卡通发卡机构可采用现金、银行转账、移动和互联网支付等方式开展充值业务。全国一卡通数据中心负责组织建立全国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异地充值体系,鼓励交通一卡通发卡机构参与开展异地充值业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日前印发《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自4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职责分工、发行、使用、数据管理、认证管理、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内容,将进一步加快互联互通,方便群众出行。

  交通一卡通应用范围主要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市域(郊)铁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水路旅客运输等领域。交通运输部负责推进全国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工作,制定相关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数据交换服务等工作。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负责组建全国一卡通数据中心,建设并运营全国交通一卡通数据交换和结算系统。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在辖区内的组织实施,以及交通一卡通服务活动和相关业务的日常监管,推进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

  根据《办法》,用于互联互通的交通一卡通应统一使用“交通联合”标识,并采用全国统一的发卡机构注册识别码。交通一卡通发卡机构可采用现金、银行转账、移动和互联网支付等方式开展充值业务。全国一卡通数据中心负责组织建立全国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异地充值体系,鼓励交通一卡通发卡机构参与开展异地充值业务。

  《办法》明确,交通一卡通发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交通一卡通退换机制。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区域内建立交通一卡通服务机制,合理布局服务网点,及时解决持卡人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保障交通一卡通信息安全,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应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和滥用,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