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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山市民持职工医保卡购药有“上限” 超额须登记

作者:RFID世界网收录
来源:千山晚报
日期:2014-01-14 10:08:16
摘要:本月起,市民持职工医保卡买药有了最高限额。其中,定点药店单次刷医保卡额不得超过300元(最小包装除外),当月累计刷卡额不得超过500元。对于单次刷卡超过规定限额的,定点机构需建立登记制度。


本月起,市民持职工医保卡买药有了最高限额。

  定点门诊应允许参保人持本医疗机构医生所开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本月起,市民持职工医保卡买药有了最高限额。其中,定点药店单次刷医保卡额不得超过300元(最小包装除外),当月累计刷卡额不得超过500元。对于单次刷卡超过规定限额的,定点机构需建立登记制度。

  医保刷卡购药超额须登记

  日前,市社会保险局出台一系列新规。昨日,相关人士对新规进行了解释:定点门诊单次刷医保卡额不得超过800元(最小包装除外),当月累计刷卡额不得超过1000元;定点药店单次刷医保卡额不得超过300元(最小包装除外),当月累计刷卡额不得超过500元;定点诊所单次刷医保卡额不得超过500元(最小包装除外),当月累计刷卡额不得超过800元。

  对于部分市民超额购药的需求,新规有详细说明。单次刷卡超过规定限额的,定点机构需建立登记制度,查验购药人相关证件(身份证、医保卡)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须经本人签字(或家属),定点药店必须为本人签字,才能予以调剂。

  门诊不得干涉参保人定点药店购药

  新规还要求定点门诊在参保人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在为参保人办理就诊登记及结算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医疗保险有关证件,并对参保人身份真实性负责。参保人凭无效证件就诊或冒名顶替、虚假病历等违规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市社保局不予支付。向参保人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保人同意。参保人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定点医院门诊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对参保人用药量的标准是:急诊、急性疾病不得超过3天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7天量。门诊处方用药量严格按国家的医疗规范执行。应允许参保人持本医疗机构医生所开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干涉参保人的购药行为,外购药品的处方应书写规范,使用汉字,字迹工整。提供的药品应有小包装,符合国家医疗规范有关剂量的规定。报销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的情况下,应选择疗效较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定点药店不得拒绝小额购药

  定点药店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配售服务时,对刷卡的参保人员,药师应认真询问病情并指导用药,一般药品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用药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持处方购药的参保慢性病人员,药师应严格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配药,配药量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不得拒绝参保人员小额购药要求,医保刷卡购药(同品规)价格不得高于现金售价。

  定点机构违规将扣保证金

  市社会保险局将建立违约保证金制度,从各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机构每月发生的费用中扣除10%作为违约保证金,违规将根据情况扣除违约保证金。市社会保险局将加大检查力度,不定期对全市的职工医保定点机构进行相关方面的检查。市民如果发现各医保定点机构有违规现象,均可拨打电话0412-5537526进行举报。

  目前我市共有职工医保定点机构453家,其中包括定点门诊64家,定点药店305家和定点诊所8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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